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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卫生局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09-08-25 00:00

卫生局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卫生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局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等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与相关业务科室或局保密办公室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局信息,通过卫生局网站、卫生局公报等形式发布前,由办公室按《卫生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中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卫生局信息,卫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收到《卫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卫生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经主管科室和局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我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七、已经移交市档案局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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