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1月9日印发了《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通知》(漳卫规〔2023〕1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修订总共对18条修改:包括删除2条,对16条进行修改。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主要有2个亮点:1、规定诊所全面实行备案制度;2、对医疗机构违规执业,施行宽严相济。罚款重,但不会轻易吊证。因省卫健委尚未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制定全省通行的裁量标准,我委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处罚裁量区间(时间、金额等)均以下限上浮不高于10%为制定基准。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形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我委法监科会同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制定市卫生健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方案,征求全市卫生监督领域、相关科室及委党组成员意见后,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通知》(漳卫规〔2023〕1号)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审核上述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漳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6大项,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违规情节和处罚标准细化,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依法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依法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依法规定可以选择不同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依法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联系人:吴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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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