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1次处罚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2次处罚的; | 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 处以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擅自营业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擅自营业一年以上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内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年以上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 | 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
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有卫生检测,仅个别检测项目未检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有卫生检测,检测项目缺2项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逾期不改正,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个别项目卫生检测仍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逾期不改正,仍有2项以上卫生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逾期不改正,所有卫生检测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 |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二次处罚后(包括警告在内)仍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停业整顿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 |||
8.造成传染病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二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环节存在轻微操作不规范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环节存在明显不规范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直接供顾客使用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逾期不改正,仍发现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环节存在轻微操作不规范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上的罚款。 | |||
6.逾期不改正,仍发现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环节存在明显不规范的; | 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逾期不改正,仍发现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直接供顾客使用的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二次处罚后(包括警告在内)仍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停业整顿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 |||
9.造成传染病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处二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4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仅有一项内容逾期未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有二项内容逾期未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有三项内容逾期未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5.所有项目内容逾期未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5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或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或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4.逾期不改,仍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或未组织其中一项培训同时安排未经其中一项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只有一项内容符合规定的,也按照该幅度处罚);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5.逾期不改,仍既没有组织培训,又安排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上岗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6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未设置上述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擅自将上述设备停止使用、拆除或将上述设备挪作他用,违法经营时间三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未设置上述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擅自将上述设备停止使用、拆除或将上述设备挪作他用,违法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逾期不改,仍未设置上述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擅自将上述设备停止使用、拆除或将上述设备挪作他用,违法经营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逾期不改,仍未设置上述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擅自将上述设备停止使用、拆除或将上述设备挪作他用,违法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存在以上问题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存在以上问题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逾期不改,仍存在以上问题营业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逾期不改,仍存在以上问题营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8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存在索取的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未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9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未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未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逾期不改,仍未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营业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5.逾期不改,仍未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营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10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存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三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存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逾期不改,仍存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5.逾期不改,仍存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1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不改,仍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三项当中的一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逾期不改,仍未公示其中二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逾期不改,仍三项均未公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不配合监督的,如拒不提供真实信息材料、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故意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取证或阻扰他人配合监督执法、阻拦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取证等情形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暴力拒绝监督或殴打、谩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等情形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拒绝监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本法条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12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未持证上岗三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未持证上岗四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逾期不改正,仍有三人以下未持证上岗服务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逾期不改正,仍有四人以上未持证上岗服务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但因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发生危害健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同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5.涉嫌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